林冠英:槟行政议员资产资料 上载至槟政府官方网站

(槟城13日讯)槟州首席部长林冠英透露,槟州政府于周四(1月12日)公开行政议员的资产后,于周五(1月13日)已正式将有关资料上载至槟州政府的官方网站:http://www.penang.gov.my/

他强调,这是因为槟州行政议员相信,人民有权要求担任公职者问责及透明。他说,行政议员公布资产符合了民联领袖和槟州民联政府的政治意愿,也与领袖坚持奉行能干、公信及透明的廉正原则一致。

他继强调,这项公开行政议员资产不是由州政府进行,而是由独立的稽查公司进行,这是马来西亚历史上的首次,但令人感到遗憾,这项消息并没有被一些媒体与部落客报道,所以希望有关媒体可以更正。

他指出,槟州政府选择了国际著名的会计公司毕马威(KPMG)及其资深会计师黄国成,进行查证及设计公布资产的格式并公布给公众,而作为独立的稽查公司,毕马威在接下任务前,必须维护其最高的专业水平,以确保其工作符合目标与原则,保有独立性及没有利益冲突。

他希望媒体可以完整刊登槟州政府所公布的资料,不过他感到遗憾,一些报道看来缺乏财经知识,在刊登某些资产价值时,对于贷款额只字不提,以及一些报道也混淆信托基金的单位与市场价值,将1万个单位等同于1万令吉,其实两者完全是不同等的。大多数的信托基金市场每单位介于30仙至50仙。

“槟州行政议员要强调,除了身为公职人员及州议员的津贴,他们没有其它收入来源。而他们的津贴详情可以从1980年行政议员及州议员(津贴)法令中可以查知。”

提议宪报公布免实施地方法令 迫使选委会执行地方政府选举

槟州首席部长林冠英透露,槟州政府提议,在宪报上公布通令,让槟州所有地方政府可以免于实施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15条文,进一步申请庭令,迫使选举委员会必须执行地方政府选举。

他说,1956年,乔治市成为我国第一个全面推行地方政府选举的地方,而且地方政府主席是由市议员推举的。1965年,我国地方政府选举被撤销。官方的理由是当时我国面对印尼对抗的威胁。

他指出,地方政府法令在1976年通过,其中第10条阐明市议员及主席是被委任的,也由槟州政府采纳。所有的市议员包括地方政府主席,都是由当今政府所委任的,而民主行动党的其中一项竞选议程就是恢复地方议会选举。

他强调,槟州民联政府自2008年执政以来,都一再施压,要求通过地方议会选举来选出市议员与市政局主席,而在这方面,民联州政府进行了一些努力,以归还人民的第三票(另外两票在国会议席、州议席),这包括 :

1.于2009年8月11日,槟州政府在州议会内动议,要求联邦政府恢复地方议会选举。上述动议获得通过。

2.州政府也找来三名律师拿督杨文波、汤米汤姆斯、玛力英迪亚斯,以提供法律意见给槟州政府,有关槟州否可以强行进行地方政府选举。

3.于2009年7月13日,槟州政府也写信联邦宪法第95A条文下的国家地方政府理事会,要求在有关理事会讨论地方选举事项。但是,国家地方政府理事会拒绝州政府的要求。

4.在三名律师的建议下,2010年3月4日,他代表槟州政府写信给选举委会员,要求选委会执行地方议员选举。在联邦宪法第113(4)条文阐明,除了在第(1)条款里所说,联邦法令或州法令可以授权选委会举行选举。

第(1)条款指的是国会及州议会议席选举,很明显地,州政府有权决定是否要进行地方选举,因为地方政府归州政府所管辖。联邦宪法第9项说明州政府的权力范围,很明显地阐明州政府决定地方政府选举。

5.选委会在2010年3月23日回函,拒绝槟州政府进行地方政府选举的要求。槟州政府别无选择,只好通过法律途径,申请庭令,迫使选委会遵守州政府的指令,举行地方政府选举。

他续透露,在周日汤米与一些行政议员会讨论后,作为第一步,槟州政府受劝告必须首先否定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15条文,因为第15条文阐明:“即使有与其它法律相反之处,所有与地方政府选举有关的条文将中止。”换句话说,第15条文宣判所有地方政府选举无效。

“汤米也建议州政府在宪报上公布通令,让槟州所有地方政府免于实施地方政府法令第15条文。这将导致第15条文不适用于槟州,然后进一步通过法庭宣判,迫使选举委员会举行地方政府选举。”他指出,他将在下一次的行政会议上,指示槟州法律顾问,发布这项宪报通令,因为这是必要的行动,以让槟州政府进一步申请庭令,有关行动将由汤米负责。

光华日报·二零一二年一月十四日
http://www.kwongwah.com.my/news/2012/01/14/11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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