黄伟益:选委会应提控贿选者并撤销黄顺舸的当选资格!
民主行动党社青团全国宣传秘书兼光大区州立法议员黄伟益于2011年4月26日(星期二)在八打灵再也发表的声明:
选委会应提控贿选者并撤销黄顺舸的当选资格!
民主行动党社青团促请选举委员会即刻介入调查逾百伊班人,昨日蜂涌至人联党诗巫总部领取某候选人承诺中选后所给予的400令吉“余款”,同时把所有涉嫌贿选者提控上庭,并撤销巴旺阿山区州议员黄顺舸的当选资格!
人联党在诗巫只竞选4个议席,其中3个议席败北,只有黄顺舸以1千808张多数票击败民主行动党候选人刘强燕。因此,这些伊班人要领取某候选人承诺中选后所给予的“余款”,肯定跟黄顺舸或其代理人有非常密切的关系。
1954年选举犯罪法令第10条文规定,任何人在选举前、选举期间或过后,直接或间接,通过本身或其他人献议或作出金钱回报的承诺,可视为触犯贿选的行为。
第11条文则规定,凡触犯贿选者可被判监不超过两年,以及罚款不少过1千令吉或不超过3千令吉。若是当选议员触犯贿选罪,其议席则会宣判悬空。
有鉴于诗巫选举监察员组织在人联党诗巫总部,当场收集到这些派发贿选“余款”的证据,而且整个过程亦有媒体报道出来,因此选举委员会有必要即刻介入调查,根本就不需要等到任何人投报始采取行动。
社青团促请选举委员会不要再对国阵公然贿选的行为睁一只眼,闭一只眼!相反地,选委会有必要立即采取行动,包括把这些公然涉嫌贿选者提控上庭,同时撤销黄顺舸当选议员的资格,始能恢复全民对选委会的信心。
既然人证与物证皆被媒体及选举监察组织所掌握,人联党或黄顺舸都不能再抵赖他们涉嫌公然贿选的行为。因此,若人联党要恢复华社对其信心,人联党就有必要在选委会采取行动之前,指示黄顺舸立即辞职以示负责任。
黄伟益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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黄伟益先生,如果昨日的事情根本不是你所说的那回事,你是否辞去所有职位,从此不在碰政治?你敢接受这个挑战吗?还是你下属没有跟你说实话,害你在这里无的放矢,你也可以公开向黄顺舸本人道歉,如果不是如此,就是你自己为了帮行动党骗取更多选票而写了这个文告!
接受与不接受是你的自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