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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反房屋令或罰款監禁‧檳逾半高樓無共管機構

(檳城)根據統計,檳州超過50%高樓住宅區未成立管理機構(MC)或共管機構(JMC),而且,有些屋主尚未向當局申請分層地契,這已違反房屋法令,面對罰款及監禁的可能性。

根據法令,發展商在交屋給屋主1年後,須強制性成立共管機構,否則就罰款最高2萬令吉,或3個月監禁。而發展商及屋主未申請分層地契,將被罰款1000至1萬令吉之間。

檳州首席部長政治秘書黃偉益週三(6日)在新聞發佈會提醒業主、發展商及屋主,須遵守房屋法令,避免遭受法律的對待,特別是檳州高樓住宅區對成立管理機構及共管機構反應冷淡。

黃偉益(右)展示房屋法令,籲請民眾遵守,否則將面對法律問題,左為社青團升旗山區團團長胡佑強。(圖:星洲日報)

他說,根據2007年建築物與共管產業(維修與管理)法令與1985年分層地契法令,有關住宅區有25%以上的屋主,獲得分層地契,就得成立管理機構。

交屋1年後須成立共管機構

“其次是發展商交屋後1年,就須成立共管機構,以便有效管理房屋,維持良好的住宅環境。”

他說,據調查統計,檳州有1403個房屋計劃,需要成立管理機構或共管機構,涉及居民逾10萬人,但是尚有766個尚未成立上述機構,檳島與威省分別為375及391個。

發展商無權向屋主徵收儲備金

此外,他說,依據法令,任何業主或發展商在房屋計劃完成後半年,須申請分層地契。1年後,土地與礦物局就會陸續發出分層地契,若25%以上的屋主獲得分層地契,就須召開屋主大會,成立管理機構,接管管理權。

黃偉益說,發展商沒有權利向屋主徵收儲備金,而有關儲備金是從屋主每月繳交的管理費、服務費及維修費中,抽取10至15%轉入儲備金。如果發展商依然須屋主徵收儲備金,將是違反法令。

他說,倘若屋主拖欠6個月的管理費,管理機構或共管機構管理層有權利申請查封令,查封有關的房屋單位,或拍賣屋內的流動產業。

分2階段展開 1月30日邀你瞭解房屋令

為了提高民眾對房屋法令的認識,社青團丹絨區團與升旗山區團將於1月30日上午9時30分至下午3時30分聯辦“民主學堂”,主題為2007年建築物與共管產業(維修與管理)法令與1985年分層地契法令研修課程。

黃偉益說,此課程分2階段展開,首階段是在上午由律師李凱主講“從共管機構到管理機構的設立”,內容包括兩個機構的分別、管理機構權限、建築總監與土地及礦物局主任權限、土地細分與分層地契申請、換名及查封令等。

“第二階段是由特許會計師梁振華主講‘通過調查審計追討建築維修基金與儲備金’,內容有建築維修基金與儲備金管理、追討債務、法律行動等。”

主辦單位歡迎各界人士參加,每名收費20令吉,包括午餐及講義,參加人數為150人。有意參加者可聯絡下列電話:04-2270215、012-4126284、012-4760074,電郵:nweiaik@gmail.com,截止日期:1月25日。

星洲日報/大北馬‧2010.01.06
http://mykampung.sinchew.com.my/node/89154?tid=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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